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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备案”绝非“护身符”:私募基金非法集资案的警示与防范

发布时间: 2025-12-23    来源: 管理员     浏览次数: 349

为进一步增强社会公众防范非法集资的意识和能力,金融监管总局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局发布了一系列典型案例,引发公众关注。其中在苏某明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中,苏某明等人虽以登记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身份为外衣,实际却通过公开宣传、承诺保本付息、允许不合格投资者“拼单”等方式,向不特定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近6亿元,最终造成投资人巨额损失,相关人员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受到法律严惩。此案清晰揭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与私募基金的备案,绝非其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资金的“护身符”,更不能掩盖其行为实质上的非法性。

剖析本案,其典型性在于行为人利用了私募基金的合法形式,却彻底背离了私募运作的核心规则。私募基金的本质属性在于“非公开”与“面向合格投资者”。而苏某明等人指使销售团队通过产品推介会、口口相传、委托第三方广泛推销等方式进行公开宣传,完全突破了“非公开”的界限;同时,他们允许投资者以“拼单”“代持”等方式规避关于合格投资者资产、收入门槛及单只基金投资者人数的法定限制,使得资金来源于大量不具备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普通公众,具备了“社会性”。更为关键的是,他们通过关联公司签订回购协议、个人提供担保等方式,变相承诺年化固定收益,构成“利诱性”。这些行为叠加,已完全符合非法集资活动的公开性、社会性、利诱性特征,其“非法性”不因主体或部分产品履行了登记备案程序而有任何改变。

由此案延伸,进行必要的金融知识科普,对于提升公众识别与防范非法金融活动的能力至关重要。

第一,必须准确理解私募基金的法律定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等规定,私募基金募集必须严格遵循非公开原则,不得通过公众传播媒体或讲座、报告会、短信微信等公开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合格投资者制度是核心防线,投资者需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且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规定门槛。任何试图拆分份额、降低标准以吸引大众参与的行为均涉嫌违规。

第二,要警惕任何形式的“保本保收益”承诺。投资风险与收益并存是金融市场的基本规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实践中,不法分子往往通过签订“抽屉协议”、附加回购条款、提供关联方担保等隐蔽手段,变相实现保底承诺,这不仅是严重违规行为,也常常是庞氏骗局或资金池运作的征兆,极大增加了投资风险。

第三,应理性看待行政登记与备案的性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是行业自律管理下的信息报送和事后公示程序,并非金融业务许可,更不是对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也不构成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它绝不能等同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吸收公众存款所必须获得的金融行政许可。将登记备案误解为“政府背书”或“安全认证”,是常见的认知误区。

第四,树立正确的投资观念是防范风险的根本。投资者应主动学习金融知识,了解产品结构,充分认识风险。对于超出正常水平的高息诱惑要保持高度警惕,对于销售过程中刻意模糊私募与公募界限、回避合格投资者审查、暗示或明示刚性兑付的行为,应果断拒绝并远离。在投资前,可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网核实基金管理人及产品的登记备案信息,但更要穿透形式审视其募集行为的实质合规性。

金融市场的发展离不开法治的保障与理性的参与。苏某明案的判决再次敲响警钟:一切试图借用合规外壳行非法集资之实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制裁。广大公众唯有增强法治意识,掌握金融常识,摒弃侥幸心理,方能有效识别陷阱,守护自身财产安全,共同维护健康稳定的金融秩序。

(部分内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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