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盐粮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山东万芝园食用菌科技有限公司
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山东万芝园食用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务用车管理,整合资源,优化配置,根据《日照盐业公司有限公司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公司公务用车,是指公司配备的用于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 包括专车、业务保障用车、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商务活动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
专车是指公司领导班子正职按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
业务保障用车是指公司用于开展正常的经营业务必需使用的机动车辆。机要通信用车是指用于传递、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的机动车辆。
应急保障用车是指用于处理突发事件、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社会安全等特殊任务,参加紧急会议、公务活动或者其他紧急公务的机动车辆。
商务活动用车是指根据经营业务特点和实际需要,用于开展商务活动的机动车辆。
第三条 公司公务用车管理遵循统一标准、定向保障、使用报批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公司公务用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管理制度报批原则,本车辆管理制度,报集团办公室批准备案后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公司办公室为公务用车管理归口部门。其职责包括:
(一)负责公司公务车辆的购置(租赁)、保养、维护、更新等管理工作。
(二)根据公务用车配备现状和需求做出使用批复。
(三)做好公务用车登记、台账资料留存等工作。
(四)组织司勤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技能考核、安全教育、日常管理。
(五)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建立公务用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和年度绩效评价制度,严格执行、加强监督、降低运行成本。
第六条 公司根据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做好预算,统筹安排经费。将公务用车购置(含租赁)、运行维护等费用以及公务交通补贴纳入年度预算管理,并按照预算严格执行。
第三章 车辆配备及标准
第七条 公务用车数量在一定时期内应当保持稳定,达到更新或者报废标准的按规定标准更新;因企业改革重组、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规模增加等确需新增车辆的,由办公室按照审批程序,报集团批准后,组织实施公务用车购置(租赁)。
第八条 公司配备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以下标准:
(一)轿车型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配置标准原则上控制在购车
价格 18 万元(不含车辆购置税,下同)以内、排气量 1.8 升(含)以下;
(二)商务车型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控制在购车价格 38 万元以内、排气量 3.0 升(含)以下;
(三)确因生产经营需要、行业地域等客观因素原因必须配备较高标准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或者配备越野车(SUV)的,应严格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原则上不超过 1 辆。
第九条 新购置的公务用车应当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不得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
第十条 公司所有公务用车产权注册登记所有人应当为公司法人,不得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个人名下。
第十一条 车辆投入运行,必须做到牌证齐全、设备完整、机件完好。
第四章 公务用车使用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领导及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活动及开展业务工作时,统筹安排使用公务车辆,不配备公务专用车辆,不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公司购置或租赁方式保留应急用车一辆,业务保障用车和其他车辆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项目工期进行购置或租赁。
第五章 公务用车管理和使用流程
第十三条 公司办公室指定相关责任人负责车辆的购置(租赁)、更新、保养、维护以及日常使用等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公务用车管理台账,加强相关证件档案的保存和管理;建立统一的公务用车管理信息系统,提高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智能化、信息化水平。
(一)实行公务用车审批登记制度。公司各部室申请用车时应向分管领导提出申请,填写《车辆使用登记表》,领导签批后,领取车钥匙。严格公务用车使用时间、事由、地点等,确保每辆公务用车每次公务出行的详细信息有据可查。
(三)实行公务用车指定地点停放制度。采取车辆停放地点备案,除工作需要外,公务用车必须安全停放在公司内,节假日期间应当封存停驶(应急需要除外)。因特殊情况不能停放指定地点的,经相关领导,停放在正规停车场,确保车辆安全。
(四)实行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定点维修保养、定点加油制度,有效控制公务用车费用。
(五)建立公务用车加油登记制度。
第十五条 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严禁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严禁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转嫁公务用车购置、租赁资金和运行费用;严禁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车辆;严禁以各种名义占用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或长期租用车辆变相作为个人固定用车。
第十六条 用车申请人应当按照业务需要行车;用车完毕,将车停放在固定停车点,及时将车钥匙交回办公室。
第十七条 严格公开规范处置公务用车,公务用车达到使用年限需要更新或者因安全等原因确需更新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公司各部室用车时应当统筹安排、合理拼车、有效使用、控制费用开支。
第六章 司勤人员及安全行车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不设专职司勤人员。由申请人自行驾驶办理业务。
第二十条 公司相关负责人应当定期组织有用车业务的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技能考核、安全教育等。相关人员应自觉加强业务学习,努力提高思想觉悟和业务技术水平,坚持安全第一,文明驾驶。
第二十六条 车辆管理人应当全面了解车辆性能,做到勤检查、勤维护、勤保养,不违章操作,保证车辆完好。用车申请人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做到“礼让三先”“礼让斑马线”,确保不开“英雄车”、不开“赌气车”、不开“霸道车”。
第二十七条 用车申请人严禁酒后驾车,因闯红灯、超速等道路交通违章行为受到处罚的,应及时到交警部门接受处理,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二十八条 严禁未经批准私自驾驶车辆,造成事故的,一切责任由其本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 严格事故报告制度,发生交通事故,要及时报告办公室。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各项规定,将公务用车配备更新、使用、处置和经费预算执行等情况纳入内部审计范围、企务公开和诚信建设范围,接受监督。
第三十一条 综合部应当加强对公务用车配备更新、使用、处置等情况的统计、检查,建立车辆行驶里程、加油量、油耗月公告制度,定期通报或者公示相关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配合集团部门对公务用车经费预算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督促整改违规问题,并将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十三条 纪委应当加强公务用车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公务用车管理问题线索,严肃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第三十四条 公司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违规核定公务用车编制的;
(二)违规审批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
(三)违规审批未到年限更新公务用车的;
(四)违规安排公务用车经费预算的;
(五)有其他未按规定履行管理监督职责行为的。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
(二)违反规定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公司或者个人名下的;
(三)公车私用、私车公养,或者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的;
(四)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公司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或者擅自接受其他单位和个人赠送车辆的;
(五)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业务保障、通信、应急、通勤、商务活动等公务用车的;
(六)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的;
(七)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为非本单位车辆报销运行维护费用的;
(八)违规处置公务用车的;
(九)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