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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日照盐粮集团有限公司 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06-13    来源: 管理员     浏览次数: 1707


集团各部室、子公司: 《日照盐粮集团有限公司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已经集团党委 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日照盐粮集团有限公司 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日照盐粮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 团”)公务用车管理,整合资源,优化配置,根据《日照市市属国 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和《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 于印发日照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的 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公务用车,是指集团配备的用于保障公务 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专车、业务保障用车、机要通信用车、应急 保障用车、商务活动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 专车是指集团领导班子正职按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 业务保障用车是指集团本部及子公司用于开展正常的经营业 务必需使用的机动车辆。 机要通信用车是指用于传递、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的机动 车辆。应急保障用车是指用于处理突发事件、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 理、社会安全等特殊任务,参加紧急会议、公务活动或者其他紧急 公务的机动车辆。 商务活动用车是指根据经营业务特点和实际需要,用于开展商 务活动的机动车辆。

第三条 集团公务用车管理遵循统一标准、定向保障、使用报 批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本部及子公司。各子公司公务用车 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管理制度报批原则,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车 辆管理制度,报集团办公室批准备案后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集团办公室为公务用车管理归口部门。其职责包括: (一)负责集团公务车辆的购置(租赁)、保养、维护、更新等 管理工作。 (二)根据公务用车配备现状和需求做出使用批复。 (三)做好公务用车登记、台账资料留存等工作。 (四)组织司勤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技能考核、安全教育、日 常管理。 (五)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建立公务用车油耗、 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和年度绩效评价制度,严格执行、加强监督、降 低运行成本。

第六条 集团财务管理部根据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按照预 算管理有关规定统筹安排经费。将公务用车购置(含租赁)、运行 维护等费用以及公务交通补贴纳入年度预算管理。公务用车年度预 算由办公室和各部室、子公司提交年度使用计划,财务管理部汇总 编制公务用车专项预算方案,并按照预算严格执行。

第三章 车辆配备及标准

第七条 公务用车数量在一定时期内应当保持稳定,达到更新 或者报废标准的按规定标准更新;因企业改革重组、经营范围发生 重大变化、规模增加等确需新增车辆的,由办公室按照规定统一组 织实施公务用车集中购置(租赁)。

第八条 集团本部及子公司配备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以下标 准:(一)轿车型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配置标准原则上控制在购车 价格 18 万元(不含车辆购置税,下同)以内、排气量 1.8 升(含) 以下;(二)商务车型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控制在购车价格 38 万元以 内、排气量 3.0 升(含)以下; (三)确因生产经营需要、行业地域等客观因素原因必须配备 较高标准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或者配备越野车(SUV)的,应严 格履行内部决策程序,集团本部原则上不超过 2 辆。

第九条 新购置的公务用车应当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 源汽车,不得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

第十条 集团所有公务用车产权注册登记所有人应当为集团及 子公司法人,不得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个人名下。

第十一条 车辆投入运行,必须做到牌证齐全、设备完整、机 件完好。

第四章 公务用车使用范围。

第十二条 集团领导班子正职可按规定配备公务用车,不发放 公务交通补贴;不配备公务用车的集团领导班子正职和其他领导班 子成员,按规定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第十三条 领取公务交通补贴的班子成员普通公务出行不得使 用公务用车,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

第十四条 应急公务用车使用范围: (一)执行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社会安全等特殊任务。 (二)处理时限性强,利用私人或社会车辆无法保障的紧急公 务或突发事件。 (三)参加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市政协、市纪委以及市直 部门召集的紧急会议或公务活动。 (四)前往非公务车辆不便出入的重要场所。

第十五条 特殊情况下公务用车使用范围: (一)领取公务交通补贴的集团领导班子成员,在日照市市区 范围内,因特殊情况不便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使用个人车辆时的公 务出行,经审批备案可使用公务用车。 本办法所指日照市市区范围:不包括东港区乡镇、岚山区、山 海天旅游渡假区街道。 (二)因交通不便、时间要求紧、出行人员多等因素不便乘坐 公共交通工具的调研考察等集体公务出行;安全生产、防汛抗旱检 查督导,信访案件调查等公务出行;参加有公函的公务接待、外事 活动等可使用公务用车。

第十六条 集团各部室负责人及其他员工均不配备公务用车、不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第十七条 集团子公司负责人均不配备公务用车,子公司原则 上以购置或租赁方式保留应急用车一辆,业务保障用车和其他车辆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项目工期进行购置或租赁。

第五章 公务用车管理和使用流程

第十八条 集团办公室负责集团本部车辆的购置(租赁)、更新、 保养、维护以及日常使用等管理工作;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 公司车辆的购置(租赁)、更新、保养、维护以及日常使用等管理 工作。

第十九条 集团办公室应当建立公务用车管理台账,加强相关 证件档案的保存和管理;建立统一的公务用车管理信息系统,提高 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智能化、信息化水平。 (一)实行公务用车派车审批制度。集团各部室申请用车时应 当填写《公务用车使用审批单》(附件 1),经部室负责人、办公室 负责人批准,由集团办公室车辆管理人员按公务的急、缓统筹安排 使用。跨市及以上长途公务用车需经集团总经理批准后再行派车。 (二)实行公务用车使用明细登记制度。办公室要按规定填写 《公务用车使用明细登记表》(附件 2),严格公务用车使用时间、 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确保每辆公务用车每次公务出行的详细信息有据可查。 (三)实行公务用车指定地点停放制度。采取车辆停放地点备 案,除工作需要外,公务用车必须安全停放在备案停放地点,节假日期间应当封存停驶。因特殊情况不能停放指定地点的,需报告集 团办公室,停放在正规停车场,确保车辆安全。 (四)实行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定点维修保养、定点加油制度。 维修保养应通过招标方式定点选择维护单位,确保维修保养整个过 程公开透明,有效控制公务用车费用。 (五)建立公务用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和年度绩效评价 制度。

第二十条 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私车 公养;严禁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严禁以任何方式换 用、借用、占用子公司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转嫁公务用车购 置、租赁资金和运行费用;严禁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车辆;严禁 以各种名义占用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或长期租用车辆变相作为个 人固定用车。

第二十一条 司勤人员应当按照审批单上批准的行车路线和目 的地行车;用车完毕,将车停放在固定停车点,及时将派车单和车 钥匙交回办公室车辆管理员。办公室负责审核填写用车行驶里程差 码数。

第二十二条 严格公开规范处置公务用车,公务用车达到使用 年限需要更新或者因安全等原因确需更新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 续。

第二十三条 集团各部室用车时应当统筹安排、合理拼车、有 效使用、控制费用开支。办公室有权根据公务急、缓情况,协调调 度车辆。

第六章 加油卡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集团所有公务用车统一实行加油卡加油,由办 公室统一管理、专人负责,建立加油卡登记台帐,并定期对每辆 车加油、油耗、行驶里程等情况进行公示。

第二十五条 加油卡管理员须对加油卡妥善保管,及时了解 加油卡使用情况,对车辆用油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定期汇总核 对加油小票,到财务管理部报销后及时充值。如有遗失立即报告 办公室,及时到办卡加油站办理挂失,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六条 驾驶员在出车前仔细检查车辆情况,车辆如需 加油,直接在办公室油卡管理员处领取,填写《油卡领用登记表》, 以备进行检查和监督。如遇因公出车去外地等特殊情况,必须用 现金加油,需经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否则不予报销。

第二十七条 加油卡仅限本车使用,不得转用或私用。加油完 毕后,驾驶员必须索要小票,加油当天将小票及油卡交到油卡管 理员处,最迟不晚于次日 8:30。小票必须注明加油时里程数及加 油车号,因加油站系统故障无法打印小票或小票丢失时,当日须 向加油卡管理员说明情况,做好加油记录,并由驾驶员签字确认。

第七章 司勤人员及安全行车管理

第二十八条 集团办公室、子公司应当加强对司勤人员的管理。 司勤人员应当听从管理,不得私自出车或不按要求出车;无出 车任务时,在办公室待命,不准串岗、打牌、下棋,严禁擅离值守。

第二十九条 集团办公室、子公司应当定期组织司勤人员进行 业务培训、技能考核、安全教育等。 司勤人员应自觉加强业务学习,努力提高思想觉悟和业务技术 水平,坚持安全第一,文明驾驶,优质服务,增强工作责任感。

第三十条 司勤人员应当全面了解车辆性能,做到勤检查、勤 维护、勤保养,不违章操作,保证车辆完好。执行公务中,严格遵 守交通法规,做到“礼让三先”“礼让斑马线”,确保不开“英雄车”、 不开“赌气车”、不开“霸道车”。

第三十一条 司勤人员严禁酒后驾车,一经查实直接劝退。因 闯红灯、超速等道路交通违章行为受到处罚的,司勤人员应及时到 交警部门接受处理,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三十二条 严禁非司勤人员驾驶车辆,未经批准驾驶车辆造 成事故的,一切责任由其本人承担。

第三十三条 严格事故报告制度,发生交通事故,要及时报告 办公室。

第八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四条 集团应当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各项规 定,将公务用车配备更新、使用、处置和经费预算执行等情况纳入 内部审计范围、企务公开和诚信建设范围,接受监督。

第三十五条 办公室应当加强对公务用车配备更新、使用、处 置等情况的统计、检查,建立车辆行驶里程、加油量、油耗月公告 制度,定期通报或者公示相关情况。

第三十六条 财务管理、审计法务等部应当加强对公务用车经 费预算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督促整改违规问题, 并将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十七条 纪委应当加强公务用车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 时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公务用车管理问题线索,严肃查 处违纪违法问题。

第三十八条 集团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 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违规核定公务用车编制的; (二)违规审批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 (三)违规审批未到年限更新公务用车的; (四)违规安排公务用车经费预算的; (五)有其他未按规定履行管理监督职责行为的。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 责任:(一)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 (二)违反规定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公司或者个人名下的; (三)公车私用、私车公养,或者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 使用公务用车的; (四)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公司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 或者擅自接受其他单位和个人赠送车辆的; (五)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业务保障、通信、应急、通勤、 商务活动等公务用车的;(六)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的; (七)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为非 本单位车辆报销运行维护费用的;(八)违规处置公务用车的; (九)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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