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粮油仓储贸易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管理人员队伍管理,形成能上能下的选人用人机制,根据《党政管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精神,参照《山东省贯彻<推进管理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实施细则》、日照盐业集团关于推行管理人员能上能下管理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日照粮油仓储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管理人员“下”的渠道,主要包括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管理人员、问责处理、健康原因调整和违法违纪免职等。
本办法主要规范对有关管理人员的组织调整。涉及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党的纪律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
第二章 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管理人员
第四条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管理人员应当进行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主要指管理人员的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不宜在现岗位继续任职。
第五条 管理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组织提醒、教育或者函询、诫勉没有改正,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必须及时予以调整。
(一)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不强,组织纪律观念淡薄的,主要包含以下情形:
1.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不能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
2.理想信念动摇,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关键时刻经不住考验,或者散布有损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行为举止与集团价值观和企业文化相悖,造成不良影响的;
3.政治敏锐度不强,对违反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不制止、不纠正,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
4.马克思主义信仰缺失,参加封建迷信活动,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参与宗教活动的;
5.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独断专行或者软弱涣散,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或集团党委作出的决定,在管理班子中搞团团伙伙或者闹无原则纠纷的。
(二)业务水平不高,管理能力不强,或者人岗不相适的,主要包含以下情形:
1.不熟悉所从事的业务和领域或经过培训学习仍不能胜任所在职位要求的;
2.性格特质与岗位不匹配,较长时间不能适应的;
3.管理与管理能力不强,不善于与其他管理人员协同合作的;
4.员工培养效果不佳,所负责/分管领域员工均在成长性上表现一般,员工普遍反映较差的。
(三)敬业精神不足,工作态度不佳,主要包含以下情形:
1.精神状态不振,工作积极性不高,存在敷衍应付的现象。主要表现于所负责的工作贻误整体工作开展,造成不良影响的;
2.宗旨观念不强,对员工关爱不足。主要表现于对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问题能解决不及时解决,担任党群组织职务的管理人员未能及时开展谈心谈话或困难帮扶活动,员工意见较大的;
3.担当精神不够,不敢坚持原则。主要表现于在工作开展中不能直面矛盾,不愿动真碰硬,所涉及工作因主观原因长期没有实质性进展的;
4.不严格遵守工作纪律,经常不经报备擅离工作岗位或无正当理由迟到早退,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履职尽责不到位,工作绩效差,民主测评结果差、员工满意度低的,主要包含以下情形:
1.不能有效履行职责、按照要求完成工作任务,负责的工作长期处于被督办、催办的状态或者出现较大失误的;
2.在年度考核中,群众公认度不高,民主测评称职及以上等级得票率达不到三分之二或者不称职(待提高)等级得票率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察认定不适宜继续任职的;以及年度考核等级被综合评定为不称职(待提高)等次的;或者民主测评成绩在倒数5%,经谈话教育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
3.试用期满考核中,民主评议不称职(待提高)票达到三分之一或者考核问题较多,经组织认定不胜任工作的;
4.所负责/分管工作连续两年在公司各层次考评中排名倒数10%,经组织认定不适宜继续负责/分管该项工作的。
(五)自我约束不严,工作作风不正,道德品行不端,群众意见较大的,主要包含以下情形:
1.违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严格遵守廉洁从业有关规定,违规收受合作伙伴、客户礼赠的;
2.不严格遵守业务保密相关规定,项目信息泄露,造成不良影响的;
3.艰苦奋斗精神弱化,不严格遵守管理人员履职消费有关办法,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的;
4.对待其他管理人员、员工、客户态度恶劣、简单粗暴,损害管理人员群众关系和企业形象的;
5.出现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情形:
1.不严格执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或者个人有关事项不如实填报甚至隐瞒不报,情节严重的;
2.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不适宜担任其所任职务的;
3.管理人员档案造假,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职务、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情节严重的;
4.其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
第六条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管理人员,根据其一贯表现和工作需要,区分不同情形和情节轻重,经集团党委研究,采取调离岗位、改任非管理职务、免职、降职等方式予以调整。
(一)调离岗位
对德才素质、专业知识、熟悉领域、性格气质等与现任职务不相匹配,不适宜继续在现任职位上工作的管理人员,调整到适合管理人员特点和专长的其他职位任职。
(二)改任非管理职务
对管理能力偏弱,民主测评成绩不佳,工作实绩一般,或者具有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管理职务情形的,改任同级非管理职务。
(三)免职
对政治素质不高,组织观念不强,道德品行不端,自我约束不严,履职尽责不到位,不适宜继续担任现职的,免去现职。免职后暂时不安排职务的,酌情安排临时性、专项性工作,或者安排学习培训。
(四)降职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待提高)等次,或者在德、能、勤、绩、廉方面与所任职务差距较大,群众反映较差,不适宜继续现任现职务层次的,予以降职。
第七条 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管理人员,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考察核实
综合部结合考核考察、民主评议、信访举报、审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等日常掌握的情况,有针对性的考察核实,作出客观公正和准确认定。重点是听取群众反映、了解群众口碑,尤其是工作对象、直接服务或管理的对象等相关人员的意见。
(二)提出调整建议
综合部提出调整建议,包括调整原因、调整方式等内容。提出调整建议前,应当与管理人员本人谈话,说明调整理由,听取其陈述意见。
(三)组织决定
公司党支部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做出调整决定,作出决定前,应当听取有关方面意见。
(四)谈话
党支部委员会派员与调整对象进行谈话,宣布组织决定,认真细致做好思想工作。
(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任免程序。
(六)报集团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八条 管理人员本人对调整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复核不停止调整决定的执行。本人级别和工资待遇需相应调整的,从调整岗位的次月起执行。
第九条 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改任非管理职务、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
第三章 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
健康原因调整及其他
第十条 严格执行管理人员退休制度,管理人员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免职(退休)手续。申请提前退休的,按照山东省、日照市关于企业退休人员的政策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管理人员职务任期制度,加强任期考核和管理。
(一)任期届满考核。考核在称职及以上等级的,根据工作需要,经公司党支部研究,可续聘为同级管理人员职务。任期届满考核等级为不称职(待提高)的,或经考核认定不适宜继续任职的,应当免去现职或不再续聘。
(二)任期内考核。任期内考核等级为不称职(待提高)或认定不适宜继续任职的,应当中止任期、免去现职,不得以任期未满为由继续留任。管理人员任期内免职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管理人员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达到一年以上或本人提出申请的,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能够承担一定工作任务的,可安排到与其相适应的岗位或者改任非管理职务。因病需要长时间治疗,不能正常上班、严重影响工作的,或者因病连续离岗超过一年的,免去现职。管理人员恢复健康后,参照原任职职务层次另行作出安排。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集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管理人员参加非组织选派的离职学习超过一年,或者因健康、离职学习等规定情形之外的其他个人原因,一年内累计请假超过半年的,应当予以免职。
第十四条 管理人员因违法违纪应当免职的,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予以免职。
第四章 纪律与责任
第十五条 严明推进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工作纪律,不得搞好人主义,不得避重就轻、以纪律处分规避组织调整或者以组织调整代替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推进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工作责任制。应当定期听取工作推进情况,研究解决遇到的问题。党支部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应当强化管党治党和责任担当意识,亲自推动落实。 综合部承担具体工作责任,应当坚持原则、敢于负责,及时提出调整建议。
第十七条 综合部应当加强对管理人员的日常了解,定期分析研判管理人员队伍情况。正确把握政策界限,注意保护管理人员干事创业、改革创新的积极性,宽容改革创新中的失误。
第十八条 综合部应当加强与集团组织人事部门联系,了解与管理班子履职相关的政策信息。
第十九条 加强对被调整管理人员的跟踪了解,及时谈心谈话,指出改进方向,给予关心帮助。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和被问责的管理人员,影响期满后,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
要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提拔担任相应管理职务。
第二十条 公司党支部及综合部应深入学习宣传有关政策规定,加强舆论引导,教育广大管理人员群众理解、支持和配合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工作,营造良好的环境氛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有关管理人员问责事项的处理,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山东省贯彻<推进管理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实施细则》及集团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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