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信息公开内部规章制度

日照盐粮集团有限公司请假及考勤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2-06-15    来源: 管理员     浏览次数: 2136



日照盐粮集团有限公司

请假及考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公司员工的请假行为,加强劳动纪律和 员工考勤管理,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办法, 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全体员工,含劳务派遣人 员、实习人员及其他形式用工人员。 

第三条 员工的请假类型包括:年休假、病假、工伤假、事 假、婚假、产假、护理假、丧假、调档假、调休假。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本办法的修订、解释及发 布,并统一负责本办法的监督落实。 

第五条 集团公司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考勤工作的第一责 任人,负责本部门员工的考勤管理工作。 

第六条 集团公司全体员工均须严格遵守本办法,并有权监 督与举报。


第三章 请销假流程 

第七条 请假流程 (一)员工请假原则上不能耽误工作,确需请假,应事先妥 善安排好假期期间的工作。 (二)员工的所有请假,应事先填写《请(休)假、销假审 批登记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批准后假期生效。未经批 准而休假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假期者,以旷工论处。 (三)遇疾病或突发事件来不及事先请假,及休假期间确因 特殊情况需晚归的,应及时委托他人或电话请假,且必须于休假 到期后上班第一天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四)员工请假 3 天以内的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3 天以 上或离开本市的由分管领导批准;中层副职请假 3 天以内的由分 管领导批准,3 天以上或离开本市的由总经理批准;中层正职及 主持工作的副职请假 1 天以上(含 1 天)或离开本市的由集团公 司董事长批准。 (五)集团主要领导离开本市,应告知集团办公室,报分管 副市长同意后,报市政府、市国资委报备。集团副总、财务总监 外出,由本人提前向集团主要领导报告,并告知集团办公室。 集团领导及部门负责人工作时间临时外出,应告知集团办公室。

第八条 销假流程 休假到期后,请假人员应及时通知人力资源部办理销假手续,实际请假时间以销假时间为准。 第九条 各部门应做好日常请假管理,并做好请假记录,月底报集团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四章 请假类型 

第十条 年休假 (一)员工累计工作满 1 年后,可以享受年休假。年休假为 带薪休假,休假期间的工资福利按出勤计算。(二)年休假标准为:累计工作已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年 休假 5 天;累计工作已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年休假 10 天;已 满 20 年的,年休假 15 天。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 假的假期。(三)新进单位且符合单位年休假条件的员工,当年度年休 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 1 整 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 历天数÷365 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四)年休假在 1 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 一般不跨年度安排,但每次至少休 1 天。(五)当年度的年休假原则上应在当年 12 月 31 日前休完, 确因工作原因,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经集团公司批 准,可跨 1 个年度安排休假,因个人原因经调休仍未完成的,视 为自动放弃年休假。 (六)员工辞职或解聘离开集团公司时,未休完当年应休假 期的,视同本人自动放弃。(七)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累计工作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 2 个月以 上的;2.累计工作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 3 个月 以上的;3.累计工作满 20 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 4 个月以上的。(八)员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本条第七款 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九)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经员工 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对员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 天数,单位按照该员工日基本工资标准(月基本工资÷21.75) 的 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十一条 病假 (一)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必须治疗时可以请病假。 (二)员工请病假超过 2 天的,必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 的病假证明,以病假证明的日期为准,当日有效;无法提供或不符合规定的将视为旷工。 (三)员工一次请病假超过 15 天的(含休息日及节假日), 集团公司有权验证员工病情或伤情。 (四)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时,根据本 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 3 个月到 24 个 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 10 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5 年以下 的为 3 个月(按 6 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5 年以上的为 6 个月(按 12 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2.实际工作年限 10 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5 年以下 的为 6 个月(按 12 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5 年以上 10 年 以下的为 9 个月(按 15 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0 年以上 15 年以下为 12 个月(按 18 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5 年以 上 20 年以下的为 18 个月(按 24 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0 年以上的为 24 个月(按 30 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3.员工累计请病假超过法定的医疗期的,集团公司将按照 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员工病假期间的工资福利按照如下标准执行: 1.员工从转正开始,每年可享受 5 天的带薪病假; 2.带薪病假期满后,病假医疗期不超过 1 个月的,当月累 计病假不超过 15 天(含)的,病假工资按其日基本工资标准的 90%计发;当月累计病假超过 15 天的,病假工资按其日基本工 资标准的 80%计发。 3.病假医疗期超过 1 个月的,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 6 个月 (含),按其日基本工资标准的 70%计发病假工资;累计超过 6 个月,从第 7 个月起按其日基本工资标准的 60%计发疾病救济 费。医疗期内不参加考核奖惩,不享受绩效工资。 4.病假医疗期的工资不低于日照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 80%,低于 80%的,以 80%的标准发放。 

第十二条 工伤假 (一)在工作期间员工出现因工受伤的情况,其所在部门必 须在 24 小时内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并按照有关程序上报相关领 导。(二)依劳动部门做出的认定作为工伤认定及休假的依据; 依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作为休假时长的依据。 (三)员工工伤假为带薪休假,具体待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执行。

第十三条 事假 (一)员工因工作以外的原因欲取得休假,且集团公司认为 其理由充分时,可以申请无薪事假,原则上至少须于事前 1 天提 出申请。(二)员工有事应优先考虑休调休假、年休假,全年请事假 天数累计超过 15 天以上的,不参与年终各种奖项的评比;连续6 个月以上的,集团公司有权对员工进行岗位调整或与员工协商 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婚假 (一)按法定结婚年龄(女 20 周岁,男 22 周岁)结婚的员 工,享受带薪婚假 3 天。 (二)再婚的员工可享受带薪婚假 3 天。 (三)员工应提前 1 周办理请假手续,在办手续时应持在集 团公司工作期间内领取的《结婚证》。 (四)婚假应在婚后 1 年内休完,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五)婚假属于有薪假期,员工在离职时,如未享受婚假者, 则作放弃假期处理。 

第十五条 产假 (一)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女员工享受 98 天产假, 其中产前可以休假 15 天。在不超过总产假天数的情况下,产前 假和产后假可调剂使用。难产的,增加产假 15 天。多胞胎生育 的,每多生育一孩,增加产假 15 天。 (二)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 规定的产假外,按地方规定还可以增加产假 60 天,并给予男方 7 天(包含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的带薪护理假。 (三)女职工怀孕未满 4 个月流产的,享受 15 天产假;怀 孕满 4 个月流产的,享受 42 天产假。(四)怀孕女职工进行产前检查,可享受每月半天的带薪假。 (五)产假期间连续计算,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计入产 假假期。(六)集团公司为员工缴纳生育保险,产假期间享受国家相 关的生育津贴及医疗费用。 (七)产假应于产假 2 周前办理请假手续,以便集团公司进 行工作安排。 (八)对哺乳未满 1 周岁婴儿的女职工,集团公司在每天的 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 1 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 胞胎的,每多哺乳 1 个婴儿每天增加 1 小时哺乳时间。 

第十六条 丧假 (一)员工的父母、养父母、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死亡 时,给予带薪丧假 3 天。 (二)员工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死亡时,给予带 薪丧假 2 天。 (三)如需员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 给路程假;丧假连续计算,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计入丧假的 假期。第十七条 调档假 新入职员工在试用期内办理档案调转手续时,给予 2 天的带 薪假期。第十八条 调休假(一)员工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加班、值班的,经部门主要 负责人批准后,可以进行同等天数的调休。 (二)调休假期间按正常薪酬标准计发工资。 (三)调休假在本季度内有效,确因工作原因,有必要延长 时间的,经集团公司批准,可在本年度内有效。 第十九条 以上未涉及到的其他假期,参照国家相关规定执 行。第二十条 请假天数计算 员工请假在当月累计,不满 1 天的,按小时折算做如下处理: 小于 1 小时的,忽略不计;1~4 小时的,做半日请假处理;超过 4 小时的,做全日请假处理。员工月计薪日为 21.75 天。


第五章 考勤管理 

第二十一条 工作时间 集团公司执行市政府统一规定的作息时间。 

第二十二条 日常考勤 (一)各部门内部设置一名兼职考勤人员,负责本部门人员 外出登记、日常考勤及月度考勤上报等工作,月度考勤需经部门 主要负责人签字。各部门应于每月月底汇总本部门当月的考勤情 况,并于次月 5 日之前报人力资源部。(二)人力资源部负责集团公司考勤机的设置及管理,监督 指导各子公司、合作公司做好考勤机的设置及管理。 (三)集团公司劳动纪律督查小组(办公室、人力资源部、 纪检监察室共同组成)负责对集团公司员工出勤情况进行监督检 查,并按照制度对违规情况进行处罚。 (四)集团公司经理层以下员工(含劳务派遣人员、实习人 员及其他形式用工人员)都必须使用考勤机进行考勤。 考勤实行日常上班时间每天四次签到、签退制度。员工要严 格遵守工作时间,上班按时考勤、下班按时退勤;考勤需由本人 亲自签到签退,严格杜绝代签现象。 (五)需外出办公的,原则上应保证正常签到、签退。确因 工无法正常签到的,应提前征得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同意,因 工无法正常签退的,应提前征得部门负责人同意,并向所在部门 考勤人员备案。各部门每月汇总《未签到情况说明》,写明未签 到人员、事由、时间,由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后报人力资源部。员 工因集体培训、因公出差或因事(病)请假等未能按时考勤的可 以签到表、出差审批单或假条等为依据的,无需再做说明。 

第二十三条 异常考勤情况 (一)迟到。上班以后到达,视为迟到。迟到超过 30 分钟 者按旷工半天处理,迟到超过 2 小时者按旷工一天处理。 (二)早退。下班以前离开,视为早退。早退超过 30 分钟 者按旷工半天处理,早退超过 2 小时者按旷工一天处理。(三)旷工。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旷工论处: 1.请假未获批准或假满未经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擅自未 到岗;2.不办理请假手续而私自外出; 3.无正当理由擅离职守; 4.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涂改、伪造休假证明; 5.不服从合理的工作调动,经教育仍不到岗; 6.打架斗殴,违纪致伤造成休息。 员工当月出现旷工情况的,由员工所在部门查明原因,并于 出现旷工情况的 2 日内向人力资源部进行书面报告。


第六章 考勤处罚 

第二十四条 异常考勤无说明的,考勤数据将以考勤机记 录、集团公司劳动纪律督查小组查处的结果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未按规定出勤且无相应说明的,在月度绩效工 资兑现时按以下标准处理: 1.员工每月迟到或早退超过 2 次(不含 2 次)的,且迟到、 早退时间在十分钟以上的,扣减当月绩效工资 100 元/次;累计 达 4 次以上者,每多 1 次,多扣减 200 元的绩效工资。 2.旷工期间工资和当月各项补贴不予发放。当月连续旷工超过 5 日(含)、累计旷工超过 7 日(含)或者年度累计旷工超 过 15 日(含)的,为严重违反集团公司规章制度行为,集团公 司可与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六条 年终汇总出勤情况,迟到、早退现象比较严重 或者出现旷工情况者,取消年度评先树优资格。 第二十七条 考勤人员必须如实记录和反映员工的出勤情 况,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严格把关,任何人不得私自涂改考勤记 录,隐瞒漏报,对于情节严重的违规考勤行为,集团公司可与有 关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涉及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 抵触时,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经集团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自公 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各子公司、合作公司的请假及考勤管理参照本办 法执行。



上一篇: 关于容错纠错激励干部担当作为管理办法

下一篇: 关于印发《日照盐粮集团有限公司 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通知